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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位网友观点:
【自己买的房子自己不能做主吗?】取暖报停要楼上楼下签字和身份证号码 ;水费和电费不能有使用的痕迹……有网友吐槽锦州市凌海农电新村和九华山花园新村业主取暖报停难[汗]#锦州#
第2位网友观点:
"钓鱼场才开了5天,总共也没挣2000块钱,让我赔100万我不服”。辽宁凌海,男子刘某去一家钓鱼场钓鱼,不慎触碰到鱼塘上方的高压线身亡,其父母起诉到法院索赔102万。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院判了这样一起案子。
事发当天,受陶某邀请,刘某和两个朋友一起到凌海市一处钓鱼场钓鱼。刘某等人进场后,工作人员收取三人共计100元的钓鱼费,并开具了两张钓鱼券,然后由钓鱼场经营者倪某带领3人前往鱼池钓鱼。
该钓鱼场是一处废弃的晒盐场,产权归陶某所有,倪某承包了其中四个池子用来养虾。倪某虾养得好好的,一天陶某闲逛时发现塘内鱼类较多,就鼓动倪某开办钓鱼场,好让自己的朋友们来钓鱼。
倪某考虑到,让游客来钓鱼能够有效避免这些鱼吞食虾苗,省去了人工网鱼的成本,而且也可以收取少量费用,于是就同意了。
在去钓鱼池的过程中,倪某指定了四个池子中的1、2、4号三个池子作为钓鱼场所,并告知刘某等人,3号池因为受污染,水中没有鱼也没有虾。
当天也有其他人钓鱼,均集中于1、2、4号池,但不知什么原因,钓鱼过程中刘某走到了3号池处,并将长7米的鱼竿竖直立起,刚好触碰到3号池上方的高压线,当场触电身亡。
事后经鉴定,涉案的3根电线为10KV 高压,距离地面高度分别为5.7米、6.4米、5.7米,根据《电力行业标准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0KV高压线在非居民区距离地面高度应不小于5.5米,故该三根高压线的设置高度符合规定。
之所以要鉴定高压线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如果高压线不符合标准,电力公司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现在高压线没问题,就要找鱼塘经营者了。
于是,刘某家人将钓鱼场经营者倪某,以及场地所有人陶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赔偿102万元。
倪某和陶某均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倪某提出,自己在钓鱼之前已经告诉了刘某不要去3号池钓鱼,是他自己非要去的。刘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在高压线下钓鱼的危险性,该种情况下其仍去到3号池,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另外,举办钓鱼活动是陶某的主意,自己作为承包人无法拒绝陶某的要求,且刘某等人来钓鱼,都是陶某邀请的。钓鱼活动才刚做了5天,自己收了不到2000块钱,让自己赔偿100多万无法接受。
陶某则提出,自己只是出租场地给倪某养虾,自己出租的场地是安全的,高压线高度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是倪某自己改变用途用作钓鱼场,如果要承担责任也应该是倪某来承担。不得不说陶某真的是甩得一手好锅。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倪某和陶某构成了对刘某的侵权么?侵权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也一样可以构成侵权。
本案中,倪某作为养虾场的经营者,对外开展收费钓鱼项目,且收取了受害人刘某的钓鱼费用,就应该对钓鱼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尽管倪某提醒刘某不要去3号池,但并未明确告知刘某3号池上方有高压线,鱼塘上方有高压线,和鱼塘内无鱼可钓,二者对刘某的劝阻效能显然是不同的,此为倪某的一大疏忽,所以其负有主要责任。
陶某作为场地的所有者,未能对场地内的高压线路安装醒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且陶某在场地不具备从事垂钓的条件下,鼓动倪某改变场地用途,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倪某承担主要责任,即50%,赔偿刘某家人43.8万元。陶某承担次要责任,即30%,赔偿刘某家人26.3万元。刘某自己作为成年人,对自己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其在钓鱼活动中未能注意安全并造成电击事故,本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20%责任。
可能很多人会认为本案中的倪某很冤,钓鱼场没开几天,钱没挣到,却要赔进去40多万,你说找谁说理去。没办法,既然你从事收费经营活动,就要对活动的安全性负责。因为你的一时疏忽,很有可能给他人带来严重后果,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尽最大可能的减少该类事故的发生。
每年都会有不少这样的案子,事发后家人悲痛欲绝,如果是在鱼塘就起诉鱼塘经营者,如果是在野外就起诉电力公司,虽然能获得一部分赔偿,但是和生命相比,又有什么意义?
所以,再次提醒广大钓友,关爱自己就是关爱家人,钓鱼千万要远离电线、高压线。
第3位网友观点:
“我儿子在鱼塘钓鱼不存在任何过错,却被你们架设的高压电线电死了,你们应当赔偿全全部损失74万元”。“我们一点责任没有,都不应该赔”。2月21日,辽宁锦州审判了这么一起案件。
2021年8月4日上午,25岁的张某到锦州凌海某处稻田附近钓鱼,在挥舞鱼杆钓鱼的过程中,鱼线触碰到稻田上空的330万伏高压线,被高压电击中当场死亡。(案例来源: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后,张某父母向高压电线的所有者当地电力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7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张某系成年人,其应当预知到在电力设施高压线附近钓鱼有发生危险的可能,从而远离高压电线,避免电击危险事故的发生,正是受害人的疏忽大意才导致其遭到电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电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高压电致人损害的情形,亦应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电力公司对张某的死应当负10%责任,需要赔偿张某父母7.4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父母不服,提起了上诉。其认为正是电力公司不做警示,违规设置高压线才导致自己儿子意外身亡,自己儿子钓鱼没有任何过错,不属于重大过失,因此电力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电力公司认为,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张某野钓地区是野外稻田地,非人员密集地区,不是必须设立警示标志,这里的高压线设置时间很长了,周围农田作业人员从未发生过事故。张某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辨别周围环境的危险,因他的疏忽大意致使事故发生,应该他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电力公司还说,本来公司是不愿意承担10%的责任的,但是考虑到毕竟受害者是弱者,公司的经济能力能够支付赔偿费用,所以也就认了,但没想到对方竟然还提起上诉。
双方纠纷的关键在于对《民法典》第1240条的理解,该条内容为: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这条有三层意思:
1、从事高压线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能够证明是受害人故意的,或者是不可抗力影响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3、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钓鱼意外触碰高压线死亡,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电力公司能证明张某是故意的,或者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只有这样电力公司才不用承担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只是责任大小的问题。根据第三层意思,如果张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就可以减轻电力公司的责任。
那什么是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
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一般常识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下钓鱼存在安全隐患,但其仍在高压线下钓鱼,抛扔鱼钩,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当然属于重大过失。
最后,二审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宣布维持原判,即电力公司只用承担10%的责任。
现在这都是什么情况?只要出事了,就一定要找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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