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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报批(消防报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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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消防报批(消防报批要求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为深化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消防报批(消防报批要求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为深化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第二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二十五类建(构)筑物类工程、市政与公用设施类工程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不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豁免项目清单分为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类。其中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15类项目分别是:已验收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不改变原土地及建筑使用功能性质、

不增加建筑面积、

不改变建筑总高度及层数、

不改变建筑外立面的建筑内部功能、

平面布局等内部装修工程(拆除重建的除外);

商业建筑内部不改变空间划分,仅作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超市、娱乐、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宠物医院、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等;

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施工管线;

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在工业项目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雨(污)水池、地泵、消防水池、罐区、堆场、机动车棚、非机动车棚等构筑物;

水环境整治、河道、管线清淤以及不新增建设面积的堤岸维修加固工程;

在既有道路用地范围内道路附属设施的更新或维护,如路灯、路牌、垃圾回收箱等;

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交通通行、消防安全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在城市支路周边,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不含室外地面停车楼、停车库),不影响城市景观、交通通行、消防安全,处理好内外部相邻关系的前提下,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要求进行管理的工程,我市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抗疫、抢险应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建设工程;不影响城市景观、交通通行和他人物权,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围墙、挡土墙工程;

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增设或改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符合项目所在片区城市景观要求,且不改变现状道路断面形式的道路绿化工程、小型桥梁、景观小品、游步道等。

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10类项目分别是:

已验收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不改变原土地及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总高度及层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拆除重建的除外);

既有建筑或已审批在建建筑增设室外消防专用钢楼梯,既有建筑(小区、单位)升级改造,

在自有用地范围内增设大门、门卫室(建筑面积小于5平方米)等;

道路红线范围内,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相关道路及附属设施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的港湾式公交站台、垃圾分类设施、5G设备、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等;

公安等部门设立的用于维护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临时设施;

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城市广场以及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地面临时停车场;

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改造升级项目(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包含区除外);

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水电气热并联审批批准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及附属设施;不改变道路断面形式的既有道路改造、不涉及新改扩建(构)筑物的交通市政工程;

现状道路用地范围内,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区控规,不影响后续其他市政设施建设的雨污水混错接改造工程和因雨污分流改造增设管道和设施的工程;现状道路用地范围内,符合架空线入地整治规划和项目所在地城区控规,不影响后续其他市政设施建设的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现状架空管道、管线的入地专项工程。

据了解,对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无需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免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需在施工前按项目类型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按审定备案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列入豁免清单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不动产权属证明。#看鉴襄阳# #行走在襄阳城# #襄见美好#

#头条创作挑战赛# 既有住宅增设室外外挂电梯弊端之破坏原五方单位终身责任

上篇我们详细说了一个新建商品房的审批流程,需要经历7个步骤,并经过计委、国土资源局、建委、环保局、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规划部(自然规划局)、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城管局、市政部门、卫生局、财政部门、特种设备局等等的审批。审批意味着以上各个部门会对新房的各类设计和图纸进行加盖【鲜公章】,他们会按其职责划分的专业内容和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现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呢?所有文件都是【业主自治】,政府引导、社区搭台、业主主体、各方支持、保障安全!业主是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增设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很清楚很明白,业主自己付主要责任,并且完全由业主自己鼓捣。没有哪个部门能出具加盖鲜公章的文件。

很多人会说有出具告知书、施工许可等等,都有鲜公章。可是这些文件内容是什么?告知书是告知加梯公司和加梯业主要遵纪守法等等,施工许可仅仅是可以施工的许可,可没说盖章部门会承担责任,这些连个行政审批都算不上,更别说和新房一样的初审复审和担责。颁发这些文件的前提是:加梯发起人提供的资料真实且合法。他们不做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因为是业主自治。

那加梯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否继续履行他们的终身责任制呢?《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建立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看到了吗?终身责任制的前提是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原五方责任主体没有参与增设电梯的新建和改建,他们的终身责任制自然就豁免了。有的人说那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等可以继续履行终身责任制(这里暂且不说电梯建设单位的资质以及是否能够承担相应责任),可是他们只是参与了电梯增设,没有参与新房的建设,如何承担?

所以如果想要房屋的原五方责任主体继续承担房屋的安全质量等问题,就需要他们参与增设电梯,或者出具书面且有法律效益可以增设电梯的文件。这样他们的终身责任制才不会被豁免。但是现在的增设电梯,有几个是原五方单位出具了的?我只见过出具的为考虑安全,不宜考虑安装室外电梯的。

很多电梯厂商就忽悠说现在国家是终身制,包括忽悠我的梯商。当场我就怼回去:可是你没有得到他们出具书面可以加梯的文件。你擅自更改了人家的原设计!然后梯商又说:有告知书。告知书有什么用?他们又不承担责任,连个行政审批都不算。当时心里还想说:告知书跟我有什么关系,只是告知你们和加梯业主需要遵纪守法。我又不加梯,又不是告知我的,对我没有任何约束力--这一点XX住建局也是认同的。又一想着懒得跟他们废口舌,后面的话就没说出口。反正当时梯商的反应很强烈,生怕我影响到其他业主,他们的生意黄了。

所以不要以为国家政府鼓励提倡我们就必须执行。国家政府也提倡生三胎,可是生不生在于我们,生出来负责的也是我们。#在头条看见彼此# #成都头条# #天府奇趣夜#

大理网民反映“满江XX物业不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的问题,官方回复了!#大理# #满江华府##物业# #不同意# #业主# #安装# #充电桩# #大理头条#

网民:对已购买私人车位物业不同意安装充电桩[已回复]

本人为大理市满江街道满江xx小区的业主,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为实现“双碳”目标做一些力所能及之事。在本月购置了新能源汽车,与物业(XX物业)协商在私人车位安装充电桩的事宜上被拒绝,原因如下:

1、小区供电设施不能满足新能源充电中的充电功率(物业自己计算的);2、无法给出充电电源;3、将安装商业公用充电位用于汽车充电。据了解本小区已有业主安装了充电桩,并且此前有人就该事宜进行投诉,并得到解决。

1、同样是作为业主,为什么遭到了区别对待。 2、业主买了私人车位却享受不到私人车位带来的便利。 3、商业充电桩享受不到新能源汽车相应的优惠政策。 4、此前已与物业沟通过,给出答复是可以安装充电桩,当然没有留下证据,等到提完车需要安装时遭到拒绝。

7月22日大理市人民政府满江街道办事处回复如下⬇️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给大理州委书记杨国宗的留言收悉,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经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转我街道办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反映“满江XX物业不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的问题,我街道办高度重视,我社区工作人员到满江xx对接物管核实,了解到现小区用电量已超标,小区业主普遍反映安装充电桩会造成用电隐患和消防安全隐患,且消防部门不予批准,不同意业主私自安装,我办尊重小区业委会和多数业主意见。

如您确需安装请您积极向业委会提出申请,由业委会上报大理市消防大队审批同意后方可确定安装事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大理市人民政府满江街道办事处

2022-07-22

“酒店开学校”!福州市闽侯县,一所高大耸立的国际酒店没有对外营业,也不提供相应酒店类服务。反而在楼顶就酒店名称字样旁边悬挂着了“xx教育”等展示牌。这是怎么回事?到底是学校开了酒店,还是酒店用作办学了?

经过记者走访发现,该酒店早已没有住客,酒店的功能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这两家培训机构。其长期租用酒店,改变酒店性质,用于学生寄宿,竟然多年间违规招收在籍高中生,开展全日制寄宿办学。

调查进一步发现,其中一家机构的性质为培训机构,业务范围是“中小学学科类培训”,各种教学设施一应俱全。学校称,目前在校生400多人,收费标准是一整年十一二万,不开发票可优惠。不仅提供文化课程,还招美术生。如果想专业学习,可以去旁边那家机构。

记者想看下办学资质,负责人只提供了民办学校许可证,未提供营业执照。而且记者也没发现消防审批证件。

另一所培训机构告诉记者,他们4年之前租了酒店的七层,租期十年,花了一千多万改造。整座大楼的被改造成了食堂、小卖部、宿舍和教室。他们和隔壁的培训机构是强强联合,一起办学。

对于记者关心的资质问题,机构称不用担心,能办成这么大的机构,首先消防要达标,才能在教育局办下办学许可证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所有东西都是正规的。不过自始至终也没给看。

好家伙,把酒店改成学校招收学生牟取利益,这脑子真的是好使得很!但殊不知这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也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不过真让人纳闷的是,如此醒目眨眼的酒店改成学校招生、如此规模的违规招生行为竟然可以堂而皇之、明目张胆的干起来,而且一干就是4年多?这期间涉及教育部门、行政监管、消防、民政等多个部门,那这些监管部门对这种违规行为是看不到,还是不想看到?

【@韩林桂律师 说法】

那既然监管部门他们看不到,我们就替他们捋一捋,这两个机构到底涉及了哪些违法行为!

1、涉嫌“人籍分离”“空挂学籍”。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教育部等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学校只保留学生档案,不在校读书等“人籍分离”“空挂学籍”。

本案例中,两所培训机构招收的都是在籍读书的学生,大部时间都在此读书,不在学籍第学校读书,这明显属于空挂学籍。

2、涉嫌无证办学。

其中一家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领取时间是2021年,但该机构却称从2017年就开始招收学生,开办教育!

按照行政审批监管法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开展经营。这家培训机构明显属于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无证办学!

3、涉嫌违规招生。

教育部颁布的《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

本案例中,这两家教育机构大量招收在籍学生,建设教育基础设施,开展全日制办学。这属于违规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

4、涉嫌跨界培训。

其中一家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为从事艺术培训。但其在真正的教学招生实践中,却对学生开展了文化课培训,这属于超出经营范围违规开展业务。

5、违反消防管理规定。

根据我国消防法律规定,开班寄宿类的培训机构应当由住建部门开具的二次消防证明、消防部门开出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消防许可证。

但上述两家机构在记者的追问下,一直言语闪烁、躲躲藏藏,自始至终也没有拿出相应的消防资质。所以,两机构违反了消防法律规定。

6、违反了办学“一址一证”的原则。

根据民办教育登记管理规定,办学许许可证执行一址一证”的原则,也就是一个许可证只能在一个办学地址使用,严禁“一证多址”!

具体到本案例,该培训机构的办学地点都显示在二楼,但是实际上使用了酒店的多层开展教育活动,所以违反了上述原则和规定。

7、违规经营食堂!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本案例中,培训机构也没有提供相应的食堂经营审批资质,却在酒店开班食堂,亦有违规之嫌!

记者就上述问题咨询了当地消防、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都答复“确有不妥”“当然不行”。均表示会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杜绝类似情况。但相关部门是否会查出?如何查处?大家认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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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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