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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头条##女孩殴打婴儿#
网上流传一段视频,据说是发生在河南,一个小女孩连续击打一个男婴。从视频来看,这是一个室内封闭的环境,应该是在家里,从小女孩回头的动作来看,应该是有人在拍摄。按照常理来说,小女孩与婴儿应该是姐弟关系。
这个视频据说7月份就在网上流传,当时发布者还配文“这个妈,一天都不想当”,目前发布者的帐号已经注销。
有的网友说小女孩是“恶魔”,说她小小年纪,“心狠”,“下手也狠”。也有人在发问“为啥不制止?父母在做什么?”,还有人疑惑,“姐姐打弟弟妇联也管吗?妈妈只负责发视频?”
当然,作为局外人,我们不知道事情的真相,也不懂来龙去脉和其他什么因果关系,说的这些话都是猜测之词。不过,即便是姐姐,也不能随意殴打弟弟,因为她没有这个权利,她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如果造成弟弟轻伤以上,那么甚至涉嫌犯罪。
当然,由于小女孩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只是一般的轻微违法,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如果她涉嫌构成犯罪,那么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也规定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何种情形,其家长或者监护人都负有相应的管教职责。
另一方面,作为家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也就是说婴儿的父母负有保护他的职责,而显然在本案中,其父母存在失职行为。
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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