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简介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莆田头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莆田原负责人 诈骗266万
近日,中国检察网发布的一起案件披露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原总经理潘某的诈骗案细节。 他一共骗了10人,以保险公司需资金周转等借口,给对方出具的借条盖上保险公司公章,甚至刻了假章不断骗钱,到手的钱他拿去还债和赌博。
据了解,“中华保险”公司就在莆田正荣财富中心E栋,有了这个前车之鉴,这家保险公司会靠谱点吗?
近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看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370元,执行法院为文安县人民法院。该案案号为(2021)冀1026执1582号,立案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
官网显示,中华财险,全称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始创于1986年7月15日。截至2020年12月底,中华财险注册资本金为146.4亿元人民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8.24%,市场规模位居国内财险市场第五,农险业务规模稳居全国第二。惠誉国际评级机构连续五年授予公司“A-”财务实力评级。
我想问问有多少人跟我一样买的保险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不好明年可以不买这家保险嘛,
8月26日消息,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被罚款合计41万。
此外,李继承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合计11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
当 事 人:刘 震
身份证号:370602197812******
住 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陵
职 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南京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中华联合南京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中华联合南京中支虚构租赁、宣传、技术服务、电子设备运转及维护、会议、咨询等事项,在“租赁费、宣传费、技术服务费、电子设备运转及维护费、会议费、咨询费”项下列支费用38笔,实际用于结算业务人员绩效,涉及金额64.03万元。
刘震作为中华联合南京中支总经理,分管财务会计部,对中华联合南京中支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费用报销明细、相关财务凭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任职及分工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刘震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某县,老王在中华联合财险,买了一份人身意外险,后老王骑摩托车时,被撞身亡。老王的家属,申请赔付200000元,被联合财险拒绝,诉至法院,官司一直打到了省高院。
(案例来源:湖南高院)
老王生前,曾购买了二份中华联合财险的意外险,即吉祥如意无忧激活卡,并凭激活卡中的密码,办理了网上激活手续。
该意外保险的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2份金额为20万元。
双方的保险合同中,对于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标准,老王属于4类职业,类别系数为0.4。
即如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均按四类职业保额承保。
投保9个月后,某日,老王骑着摩托车,在路上正常行驶,却被边开车边玩手机的黄某,撞倒在地,老王当场死亡。
处理完老王后事之后,老王的孩子王小某等,向中华联合财险提出理赔,该公司却认为,老王不符合理赔条件。
王小某等无奈,只好向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中华联合财险,按照保险合同,赔付20万元。
法庭上,中华联合财险认为,老王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中华联合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王小某则认为,案外人黄某的违章建设行为,是导致老王死亡的决定性原因。
老王虽然无驾驶证,但交警队也已经确认,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王不负责任。
因此,老王的无证驾驶摩托车,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
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黄某违规行驶,是造成老王意外死亡的决定性原因,老王无证开摩托,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联合财险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足。
按照合同,老王属四类职业,类别系数为0.4,故2份保单的保险金额为80000元(100000元×0.4×2份)。
最终,县法院判决:中华联合财险向王小某等赔付保险费8万元。
一审后,中华联合财险及王小某都不服,双双提起了上诉。
联合财险认为,老王无证驾驶,不应赔付;王小某则认为,应按照20万元足额赔付。
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老王本身无证驾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根据老王与联合财险的保险合同,老王无无证驾驶系违约行为,中华联合公司拒绝理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院最后做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无需赔付保险费。
王小某拿到判决,也是哭笑不得:一审时候至少还判了8万元,现在则一分钱没有了。
但想到要争一口气,王小某还是决定,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好在,省高院经过审查,同意对此案进行再审。
法庭上,王小某再次提出,一审二审都不对,一审只判了8万元,应当全部20万元;二审则完全错误,判决一分钱都不赔付。
中华联合财险则认为,二审法院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王小某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省高院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听取了双方的庭审意见,认为:
1.保险合同中,中华联合财险与老王约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保责任免除调控。
但该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双方发生争议,应作出对提供格式一方,即保险公司一方做出不利的理解。
2. 老王身故的原因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案外人全责。
无证据显示,老王无证驾摩托车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3. 老王购买意外险,属商业险种,只要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达到了该合同所列身故、残疾程度之一的,按约定支付保险金。
4. 按照约定,老王所购买2份保单的保险金额,应当乘以0.4的系数,即为80000元(100000元×0.4×2份),而非王小某主张20万元(100000元×2份)。
最终,省高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中华联合财险赔付王小某8万元整。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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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消息,据黑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因虚列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用,被罚款20万元。
今天去把车子保险。保险工作人员给我推荐了几家,并算出了各家的保险收费。最前面的是一家美国保险公司,保费3646.9元。中间的是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是一家民企,保费4301.74。最后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一家中央级国企,保费4935.34。比美国那家保险公司贵1288.42元,高35.33%。比我们的民企中华联合贵654.84元,高17.95%。由此可见,最坑人,剥削最深的是国企。这改变了我对国企的认知。所谓以人民为中心是说在口头上。
12月9日,中华财险泾川支公司负责人联合泾川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赴泾明乡郝家村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慰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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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甘肃分公司泾川县支公司联合泾川县农业农村局赴泾明乡郝家村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内蒙古农业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走进中华财险开展访企交流】5月15日上午,内蒙古农业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党委书记王俊生、院长付学良带领学院领导班子及学院相关工作人员,1996级毕业生、学院校友分会副会长刘治军一行来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开展“访企拓岗,协同育人”专项行动,并展开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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