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国五条解读(国5是什么意思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喜大普奔,这国五条,让疫情放开指日可待!
第一,控制死亡率,必须加快提升80岁以上人群的接种率,根据数据统计,未接种人群死亡率比接种的人群要高1.6倍!
第二,控制重症率,必须继续提高60-79岁人群的接种率,看来老年人接种率偏低啊!
第三,控制封控区域,不得随意扩大高风险区,考验地方管事的能力!
第四,宽松流动人员管理,要求不得通过时空伴随随意扩大次密接范围!
第五,防止核酸检测作假,要求持续加强对核酸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不能弄虚作假发国难财,而且搞虚假赚昧着良心的钱,关键是搞垮了经济!
只要,只要以上5点说到能做到的话,宽松和放开就指日可待了,给2-3个月贯彻执行,来年春天就会是人在流动,资本在流动,经济再流动的蓬勃之年了 大家期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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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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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最长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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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最长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公司股东的五条退出路径
股东退出机制是基于特定事由,股东要求退出公司的安排。这种安排的目的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并且保护股东的利益。在公司与股东利益上实现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结合股东退出的情形,有以下五种路径可以实现股东退出。当然,这种退出可能出于主动,也可能是被动的。
一、通过除名而退出
该退出用于股东怠于履行出资责任的情形。
(一)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资的股东退出;
(二)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三)路径
公司设立后,应当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采取相应措施:
1. 公司发出催缴通知,并且设定宽限期,宽限期不能少于60日;
2. 股东在宽限期内不能缴足出资,公司向未出资股东就未缴足出资部分发出失权通知;
3. 失权通知发出后6个月内转让该出资或者做减资处理;
4. 减资处理后注销该股权。
二、股权转让
(一) 股东因为变现需要,或者经营理念不同等原因需要退出时,拟退出股东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人。
(二) 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就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路径设计
公司设立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程序、价格等。
(四)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三、公司减资
(一)股东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出资职责或者不愿意继续经营,但是不愿意通过股权转让退出时,对股东撤资做减资处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三)减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1.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退出,一般情况下在于股东之间就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存续发生争议
(一)如下情形,持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权退出公司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 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持不同意见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三)程序
. 对上述股东会议案持异议的,应当投反对票;
2. 协商收购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后60日内完成;
3. 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在股东会做出决定后90日内提起诉讼。
五、解散公司
(一)公司解散的方式包含自行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往往是股东纠纷发展到一定阶段或公司经营困难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选择。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三)解散路径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条件出现时,解散公司退出。
2. 根据公司经营条件、状况,通过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
3. 公司出现风险,继续经营将给股东造成损失,10%以上股权的股东向法院起诉解散。
历史上的今天
1954年4月29日 中印两国确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54年4月29日,中国和印度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规定两国之间关系的五条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从1953年12月至1954年4月,中印两国政府代表团就中印两国关系问题在北京举行了谈判,周恩来总理在谈判的第一天就提出了这五项原则。1954年6月28日,周恩来总理访问印度时,同印度总理尼赫鲁在新德里发表《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中重申指导两国关系的这五项原则。
1954年6月29日,周恩来总理访问缅甸,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的《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确认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
此后,五项原则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克敏
北京117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北京#
202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在117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7家公司虚开金额从1多万元(税额1000多元)至2.9亿多元(税额5000多万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8家,虚开税额排在前三名的分别是:
1.北京信某某和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976份,金额29548.26万元,税额5023.20万元;
2.北京信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72份,金额25455.35万元,税额4327.41万元;
3.北京术某某欣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08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0份,金额24070.01万元,税额3129.10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开税额未达到此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大检知产刑不诉[2019]16号)
1.3.涉案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认证抵扣税额合计212369.2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补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367号)
2.3.涉案税额:接受虚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发票金额共计1542324.78元,税额共计262195.2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补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108刑初1277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748326.0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直接参与并实施了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行行为,所起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认为王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到案后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涉案增值税款已经全部补缴,本院对被告人王某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京0116刑初22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税额940283.1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缴虚开的税额,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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