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崇川区人力资源网,崇川区政府人力资源招聘网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就在崇川,职通未来!2023年崇川区新春大型现场招聘会今日举行。集聚140家崇川名企
四千多精选岗位虚位以待,线下和线上同步进行。
招聘会时间:2023年1月30日(正月初九)上午9:00~11:30
招聘会地点:南通人力资源大厦一楼(南通市工农北路150号)#南通头条#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昨天公示了
2020年第十二批人才优先购房申请对象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人才优先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111号),第十二批52户申请对象已经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从2020年04月30日至2020年05月02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徐功明,59000690;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陈雷,59000498)。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04月30日
公示名单如下:
南通市区人才优先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申请对象信息公示表(第十二批)
关于取消南通考区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通告
鉴于近期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复杂,为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保障广大考生身体健康和出行安全,经综合研判,决定取消原定于2022年11月26日至27日组织实施的南通考区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已报名并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统一安排退费,已缴费用全额退还至原支付账户。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因考试取消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各位考生的理解和支持。咨询电话:0513-59000252,0513-12333,0513-59000248,0513-59000251。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2日
#许昌头条#今天上午,由许昌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跨省联动共同组织的许昌市退役军人及军属招聘会在许昌市人力资源市场二楼成功举办。为了推动许昌市退役军人充分就业,招聘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吸引了许昌及南通172家企业单位参与,提供就业岗位6160个。参加招聘的退役军人及军属达到了3300人次,最终达成就业意向1055人。
#南通头条#网友:举报江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虚假招聘某单位咨询外包人员,实际工资与招聘不符,签订培训协议前承诺我们年薪不低于7.2w,完成培训通过考核后签订劳动合同后扣掉五险一金实际到手只有3k左右,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连培训期的补贴都拿不到,而且签订劳动也只能先拿到培训补贴80%,剩下的20%要转正后才能拿到。且合同多条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例如:试用期提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转正后提离职必须提前三个月,未达到规定需要补偿8000元的培训费,提供工作服也需要按照折旧从工资中扣除等规定。
除此以外还克扣饭补,承诺给我们补15元/天的饭补,我们每个月充200元饭卡,实际到账只有140元。
在单位食堂就餐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行申707号行政裁定书认为:食堂并非工作场所,中午用餐也非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也不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所以不属工伤。
案例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行终字第00228号裁判的汪小年与苏州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案,认为在单位食堂吃午饭期间滑倒受伤,既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案例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行申335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就餐完毕之后,基本上就要继续投入到工作中,因此,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隘地理解为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本案中,公司食堂作为专门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附属场所,处在公司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就餐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该就餐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行终字第00499号裁判的如皋市雅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案,认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作狭隘的理解,要结合具体案情,从立法宗旨出发予以判断。本案的情形系在单位食堂用餐时受伤,在单位用餐时间是工间休息时间,亦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其次,本案中高秀玲受伤是在上诉人雅酷公司的食堂内,在上诉人雅酷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因此,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例五: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行终字第00168号裁判的昆山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案,认为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款中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本案中,原审第三人李笑兰在午间用餐属于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期间因滑倒受伤,系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今天有个找工作的电话我,问我南通那厂加工中心还招人不?我说你怎么知道我电话,他说从别的老板那弄来我的电话。说实话我有一实体的工厂,这几年因口罩事,只能维持员工们普通的工作量,说实话不容易,坚持了这么多年,庆幸还活着,最后我联系了我们的另外人力资源公司去与这个找工作的人沟通。现在国家放开了,希望今年实体企业能好起来,打工者找工作也方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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