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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2、工资是劳动报酬,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3、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劳动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经济支付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4、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期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本人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
5、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延迟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
6、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
7、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8、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9、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第七条(女职工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拨付生育保险待遇。
10、(一)生育津贴:以企业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8日;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4.剖宫产增加15日;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11、(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
12、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
13、社保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14、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15、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晚育或母乳喂养增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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